《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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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起源+ 完全版+郭绍华着- 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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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压缩软件”的结构。 
概念作为对一类对象元间中共同因素的抽象,这意味着
这些对象元间是由有限种类的“通用要素”和构件以不同的
方式拼搭而成的,而拼搭方式本身也是由有限种类的要素和
构件拼搭而成。我们只要了解了构成对象元间的要素和拼搭
方式实际上就了解了对象元间的主要内容。 

15。1。5 概念作为对势态的反映 
感觉器官在与势态的相互作用中分离、复制了势态的元
间,这个元间与势态、事实的元间是互补的关系,某种程度
上就是事实和实体元间本身,或者说,我们获得的元间信息
是对象元间的复印件,是对象元间在我们头脑中的“反映”。 
但是,经过与其他也是摄取到的元间的相互比较,并与
前两者比较结果产生的元间再次比较,作为外在势态元间副
本的外源性元间就被分解,分解成了元间要素和元间要素之
间的关系要素这样两种类型,形成了两种抽象的元间。抽象
元间不再是对象元间的副本,不再能与具体对象势态的元间
一一直接对应或互补,不再作为对象事实在我们头脑中的直
接反映。 
对外源性元间的分析性处理不仅是对外源性元间简化、
存储的必要,更重要的是获得了外源性元间的具体形式中蕴
含着的一般势态的元间,把这种以具体方式存在着的一般势
态以及不同层次的一般势态分离了出来,实现了对以具体形
式存在着的一般势态的抽象,获得了一般势态的抽象的元间
形式。 

外在的、物理的、对象的世界中,一般性规则和逻辑,
客观的逻辑都以具体的势态形式存在,以势态的强制力表现
逻辑的强制力。自然对象中的逻辑从最原始的、最初的具体
势态开始,以最基本的差别者和最基本的差别形式为起点,
逐步积累形成。每积累一个层次,就形成一种规则,最终形


成了一个规则的体系。而这个规则的体系以具体的势态方式
不断发育演化着。 
我们所实际接触到的世界,只能是上述进程发育到一定
阶段之后的某一个微小的具体的局部,这个时、空局部的势
态被转移、复制到我们的头脑中,不仅作为我们对外在势态
的反映,我们还对这个副本进行抽象了处理,把原先以具体
方式实现和存在着的每个层次的势态都抽取、分离了出来,
直到最基础层面。每一个层面的元间都是相对下一个层面的
一般性元间,所有的一般性元间就构成了一个相对的逻辑体
系,形成了我们对于外在世界逻辑体系的概念,使我们获得
了抽象形式的逻辑体系。由于大脑强大的记忆能力,我们不
仅存储了对象势态具体形式的摹本,同时也存储了我们对这
个摹本分解处理产生的这个摹本的所有层次的逻辑结构,既
然逻辑结构具有一般性元间,就不仅属于某一个具体的外源
性元间,属于某一个对象,而是具有某种程度普遍意义的逻
辑体系。前者是对象势态的具体反映,后者是对象势态的抽
象反映,或者说,我们从具体的势态中分离出了它的抽象形
式。 

15。1。6 概念的合理性程度 
人已经拥有的外源性元间是在与对象势态的相互作用
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导致元间转移的结果,这个结果不可避免
地受到元间获取方自己势态的影响,所得到的元间已经不是
本征意义上的对象元间,而是发生了畸变的元间。 
因此有理由怀疑:用发生了畸变的外源性元间,用头脑
中的先天形成的元间比较、抽象的方法,用自己相互之间约
定的交流形式所获得的元间能在多大程度上相似于对象势
态中蕴含着的一般性元间?我们能在多大程度上正确理解
和掌握世界的规律和逻辑?我们使用的逻辑是不是世界自
己的逻辑?我们的抽象成果、我们的概念、我们掌握的要素
性元间和关系性元间在多大程度上与外源性的、对象的元间
本身的情形相一致?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我们的理解、我们
的知识是正确的?知识在多大程度上是正确的? 

首先,感觉器官与对象的相互作用过程是元间转移过程,


是相互作用的一种极端形式,是在尽可能不改变对象原有元
间形式的前提下从对象中分离元间的特殊的相互作用。 
生命物质实行元间转移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于对象世界
的了解来维系自己的生存,生命生存的事实本身说明它们所
实现的元间转移至少对于满足自己的生存来说是正确的。 
其次,大脑作为元间处理和抽象的先天条件是在与势态
长期的相互作用和比较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产生的,经过不
断的淘汰,已经达到了与环境势态最大程度的互补和一致。
人本身是自然的产物,人所具备的先天程序和规范作为元间
实体本身也在不断趋近于外源性元间,经过了与环境势态的
长期不断比较和校准。因此,有理由相信它与世界本身元间
的一致性,相信它与我们实际生活着的这个世界大部分势态
的一致性。 
当然,也很容易看到大脑中的先天程序和规范性元间的
局限性。因为,我们的大脑只是产生于整个世界中某个局部
的实体,只能与这个局部的势态相适应、相互补,不可能拥
有这个势态中没有的元间,所以,我们所能相信的“真”和
“符合”就只能在有限势态中有意义,不能指望大脑中所有
层次的逻辑规则天然地适用于我们这种生物没有到达过的
另外的所有的势态区域。 
这样,外源性元间和内源性元间在某种范围和程度上基
于相同的基础要素,这就意味着我们的概念具有一定范围和
程度的天然合理的可能性。 

再则,内源性元间实体运行和产生的机制基于外源性元
间相同的基础要素和要素关系原则,但是要素之间的组合就
不一定能继续与外源性元间保持完全相同的组合和结局了。
因为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元间生成和组合环境与方式;外源
性元间的生成受到了物质唯一性的限制,而内源性元间的这
种限制极小,自由度很大,出现分叉的机会也很大。内源性
元间的生成可以模仿外源性元间生成的方式,但是模仿的成
功率和相似程度不再总是必然、天然重合。仅靠内源性元间
的自我生成不能保证它产生的概念与对象元间的概念总是
相同,不可能总是正确地理解对象元间,只能提供一系列仅


供参考的试错方案,从这些方案中挑选出正确意见的途径在
于建立与对象元间的反馈机制,也就是实践的校验,不断调
整和更正最初的想法,最终形成相对稳定的、与外源性元间
最大程度接近的概念。 

 

15。2 主体的生成 

15。2。1 元间的种类 
过去,元间实体都直接依附于特定的物质实体,与物质
载体处于直接相关中,物质载体的性质直接影响和决定元间
实体的性质。 
DNA等类物质成为以元间性质为主的物质实体,这种物
质实体的物质性已经退居到次要位置,接近成为元间实体。 
大脑是又一种这样的物质。载体物质和载体中元间内容
的弱相关或基本不相关使我们可以基本不考虑这种物质本
身性质,使得单独把其中的元间成分作为对象成为可能,大
脑间的元间转移已经使我们可以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元间实
体。 
大脑中的元间逐步生成了这样几种成分: 
1、先天拥有的元间和元间处理方式; 
2、通过感觉器官从对象中转移和复制来的外源性元间; 
3、利用先天拥有的元间处理方式,对于上述两项的元
间进行抽象、分析、解构而产生出的新的要素性元间和关系
性元间; 
4、利用上述三项元间,重新组合那些被分解开来的元
间要素,生成了的新的元间实体。这种组合可以还原外源性
元间,也可以生成外源性元间中所不具备的全新的元间。 

15。2。2 元间相对者 
仅就上述第2项中的通过感觉器官从对象中转移和复制
来的外源性元间来说,假定转移过程不失真,外源性元间与
自己所来源的物质对象中的元间互为镜像,是同一个元间实
体的两种存在方式。 

通常,站在我们自己的立场上,可以把对象世界称之为
客体,把自己获得的对象世界元间的副本称之为“客观的”,


这不仅说明所拥有的外源性元间的来源,同时也试图表明我
们所掌握的外源性元间的单纯程度,表示没有更多掺杂主观
的成分。 
从中文“主”这个字的立场出发,作为对象的处于具体
物质载体中的元间是主导性的,源泉性的,是原版,应当作
为主体。实际上,仅就这两个元间实体来说,只是一种对称
的相对关系,两者是具有同等地位的元间相对者。仅就内容
来说,还不能区别主、客体,因为两者是等同的,这个层面
上的主、客关系仅表明元间的发端和来源,只具有原本和副
本的差别。 
不仅相互等同的元间实体相互之间可以作为元间相对
者,相互不等同的元间实体也相互作为元间相对者,因为只
有成为元间相对者才能进行比较,才能进行相互作用,才可
能发现元间相对者相互之间的差别,发现两者是不是相等的,
是怎样的不相等。 
由于差别的普遍性,元间相对者之间的相对关系实际上
成了具有内容差别的主、客关系,元间相对者之间等同的情
形只是一种极端的特殊情况。 

15。2。3 主体 
非生物的自然状态下的元间转移本质上都是被动的,元
间相对者相互之间无法区别元间的原本和副本,也无法体会
元间相对者之间元间内容的差别。只有对于有记忆能力和比
较能力的生物体,这些差别才有意义。用一个古老的哲学术
语讲就是;主体只有通过生物的形式才能实现从“自在”向
“自为”的转变,才会对变化中的元间有感知和自觉的能力,
才能自己知道自己的主体地位。 
生物所持的元间,生物中的元间,作为元间相对者的最
显著特征在于:生物中的元间实体是相对稳定和相对独立的,
已经不再轻易随外在元间、对象元间的变化而变化,不会因
成为元间相对者而被对象所直接改变,是相对稳定的元间基
准。正是基于这点理由,我们可以方便地站在生物自身的立
场上,把对象元间作为客体,把生物自身已经拥有的元间基
准作为主体。 


再进一步,大脑中的元间相对者是处于自我意识中的元
间相对者,是站在一个元间实体的立场上对另一些元间实体
的比较,当前自我意识所站的这个立场就是此时大脑思维的
主体,这个立场的对象就是此时大脑思维的客体。当然,这
种客体可以是已经存在于大脑中的任何元间实体。比如,先
天的思维范畴、某一层次的概念、关于某对象的具体的形象
等等,尽管所有的元间实体都有资格作为自我意识的立场或
主体,但是并不是所有元间实体都具备同样的作为主体的方
便程度,具备自我意识在各个元间实体之间转变立场的能力,
变换角色的能力受到了成长和变化中的元间势态的限制和
影响,受到了个体思维经验实体本身的限制。 
大脑先天处理能力及其产生和积累起来的元间实体相
互之间处于不断的比较之中,比较结果的积累形成了概念体
系,概念体系中各个层次的概念作为元间实体使得概念互相
之间的识别成为可能,概念相互的识别就是站在某一个概念
的立场上对另一个概念的观察和辨别,用一个元间实体作为
标准,作为自我,对另一个元间实体进行比较。因为被比较
者本身也是自我,也是自我概念体系中的内容,所以,概念
间的相互比较属于自我意识,是概念体系自己对自己的意识。
可以把意识方称为主体,把被意识方作为客体,因为这都属
于元间相对者。只有元间处于相对之中,处于互为对象的关
照中,处于对于对象的关照之中,才有意识可言,才有自我
意识可言。 
因此,对于自我意识而言,具有两个工作方向: 
1、利用大脑先天拥有的元间处理方式,对于外源性元
间和先天元间进行抽象、分析、解构产生的要素性元间和关
系性元间; 
2、利用已经被分解开来的元间要素和要素关系,重新
组合、拼接、生成的新的元间实体。 

这两种性质的工作都可以作为自我意识本身,作为主体,
也可以作为自我意识的对象和产品,作为客体,都可以作为
有能力关照元间实体的元间实体在主体和客体之间不断竞
争和转换。主、客体间的区别不仅是对称的相对关系,同时


说明,此时此地哪一方作为意识一方,哪一方作为被意识、
被观察、被比较的一方。 
所有的元间相对者,不同的元间实体作为主体的能力和
方便程度是有差别的,并不是所有的元间实体都有能力在竞
争主体地位的斗争中成为胜利者,这就使得一部分元间实体
更经常地成为主体,并不断强化自己的主体地位,另一些元
间实体更经常地成为客体,成为经常被主体操作的对象。而
且,在经常作为主体的这些元间实体之间也存在竞争,如果
在一定的时间和势态环境下,总是有几个元间实体占有优势,
从这个生命个体的外在行为上就会表现出这个个体的性格
特征和思想倾向。 
总之,主、客关系是典型的相对关系,随着进化层次的
发展,主、客关系更加趋向于不平衡。我们经常在不完全的
意义上使用主、客概念。 

15。2。4 主体的三种主要对象 
个体的发生是整个势态生成和发育的原因与结果,因而,
当个体作为主体时,面对着的是三类对象: 
1、生成自己的环境势态和自己生存于其中的环境势态; 
2、当前与自己最密切相关的具体实体,与自己最密切
相关的其他主体; 
3、作为自我意识对象的自我意识主体本身。 
在自然势态的对象中,元间都以物质方式具体地存在于
物质势态和物质结构之中,元间的转移和交换也都伴随着物
质载体的转变; 
有意识能力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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