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绀弩刑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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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绀弩刑事档案- 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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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规定:现行犯不在特赦范围
 
  1975年国内形势的主流是全面整顿,毛泽东主席在早些时候就指出:“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已经8年。现在,以安定团结为好。全党全军要团结。”在外交方面,继1972年2月尼克松访华,在上海发表了《中美联合公报》之后,1975年12月又有福特总统来访,会谈中美建交事。也是这一年的4月,蒋介石在台湾逝世,不久蒋经国继任国民党主席。
 
  鉴于国内外形势的发展,中央决定,宽大释放在押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
 
  毛泽东主席在公安部《关于清理省将级党政军特人员的请示报告》上批示:建议一律释放。
 
  邓小平批示:拟照主席批示,由公安部照办。县团以上的,也照此原则办理。
 
  在实施方案中规定:对拟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名单,除中央已经核定的以外,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审批核定;由各省、市、自治区分片或就地集中,将准备释放人员组织学习,进行形势和政策教育,总结个人改造收获,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各地由法院和公安机关共同召开释放大会,宣布被释放人员名单,宣布给予公民权,发给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和省、市、自治区公安局的释放证;在释放大会上由负责人讲话,进一步阐明党的政策,并说明:愿意回去台湾的,可以去,并提供方便;给释放人员每人发一套布棉衣、一套内衣、一套被褥和帽子、鞋袜、一百元零用费,并发还为他们保管的财物;按集中地举行会餐一次,由有关负责人出席,以示欢送;组织被释放人员在本省、市、自治区内参观学习;对台湾和海外影响较大的人员,集中到北京,由统战部接待,便宴一次,组织参观。
 
  1975年四季度,根据中央对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一律释放的指示,山西省成立了释放安置领导小组,下设清理工作办公室。除中央核定的以外,对其余692名原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省委委托省法院、省公安局共同审定。对宽大释放人员于1975年12月1日,分别集中于太原西峪煤矿(监狱)和太原石渣厂(劳动教养场所)。集中后,由负责同志讲明集中学习的要求,学习内容包括叶剑英接见被特赦人员的讲话、华国锋(时任副总理)关于普及大寨县的讲话、乔冠华在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等。12月中旬召开释放大会,集体参观了大寨
  、省城市容和工厂、商店、学校。12月下旬进行遣送,由清理办公室负责送到安置地。
 
  在这批被清理遣送的人员中,没有聂绀弩。
 
  聂绀弩历史上曾经任过国民党中央通讯社的副主任,但不知属哪个规格,至少也在县团级以上吧。就按他是黄埔军校二期来说,级别还能低吗?但是,1933年他就参加左联,随后加入共产党,早已经与国民党脱离了关系,再说,他被逮捕判刑明明是“现行反革命”,并不是历史问题,怎么能算到“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之中呢?所以,从上述中央文件精神和山西省清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聂绀弩是不在其范围之内的。
 
  1976年5月,由法院、公安、统战三家联合发了一个通知,其正文曰:
 
  最近,各地经过复查,又发现在劳改犯中还有一批漏掉的和当时反动职务没有核实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党政军特人员;刑满留场就业人员中也有一批这类人员,没有清理安置。为了贯彻执行毛主席的指示,对这类人员仍应按照去年全国清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实施方案的规定,继续进行清理安置。另有一些解放后陆续派遣进来,被判刑劳改的国民党特务(县团以上),也可以参照实施方案的规定,予以清理。至于近期(197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应按正常程序处理,不列入清理范围。
 
  按照这个继续清理遗漏人员的通知,聂绀弩更加明确地被排除在外了。文件写得明明白白:1970年以来犯现行罪的,不列入清理范围。聂绀弩是1974年被北京高级法院以“现行反革命”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如果把他列为特赦的清理范围,那不是明目张胆地违反政策吗?这是任何一个从事这项工作的人都很清楚的。
 
  然而,临汾监狱却正是借这次补报的机会,把聂绀弩列进了“继续清理的国民党党政军特”上报名单中。
 
  档案中尚存有当年的上报表格。
 
  宽大释放的原国民党县团以上犯人简况表
  姓名:聂绀弩 年龄:72 籍贯:北京市
  何时何地因何被捕:1967年1月在北京因现反罪被捕
  服刑时间和刑期:1974年10月判无期
  关押单位:山西三监 身体状况:老弱
  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妻,周颖,北京市地安门东王庄桥胡同
  安置地点、单位和经济待遇:北京市地安门东王庄桥胡同,北京市朝阳区家属抚养
 
  表格中“安置地点、单位和经济待遇”,显然是朱静芳和周颖她们私自提供的,没有与北京方面进行组织联系。表格中还清楚写明了“因现反罪判刑”,却竟然通过了上级部门的审查。如果没有内部工作人员巧妙操作,聂绀弩这个名字能在层层审批者们的眼皮下溜过去,那是不大可能的。
 
  释放裁定书是山西高级法院发出的。聂绀弩离监时没有按文件规定的办法会餐、欢送和参观,没有派工作人员送往安置地,而是由他的夫人周颖直接从监狱接走的。这都表明,聂绀弩从临汾监狱获释,不同于那些真正的国民党“军警特”人员,所以出现这样一个例外,无疑就是朱静芳“两度河东走飞车”,同杨狱长精心安排的结果。
 
  现在从档案资料中查实,1976年山西“继续清理(国民党)县团(以上)人员(犯人)”共56人,其中第三监狱(临汾)的名单是:
 
  县团9名:
  王文厚 梁静庵 聂绀弩 黄养农 祁永昌 王万乘 许国栋 洪锡星 储棋松
 
  据朱静芳回忆:临汾监狱本有8名这类人员特赦,内有一人在这期间病死,所以补报了聂绀弩,实际特赦的仍是8名。彭元芳给侯天井提供的材料则说“一共特赦6人,不是8人,更不能弄虚作假”云云。现在我们从档案资料查找出来的名单,包括聂绀弩在内,共是9人,可见朱静芳的回忆还是基本可靠的。
 
  一个插曲:改判的判决书没有发出
 
  1975年周颖得知聂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曾经先后给周总理、邓小平等领导人写信为聂申诉。周颖一直以为这些申诉信都不过是石沉大海罢了,并不知道领导作过批示,而且北京市高级法院还作了复审改判。甚至,聂绀弩本人直到临终,也不曾知道他的刑期还得到过一次由无期改有期的“恩惠”。现在我们才了解到,申诉信通过胡乔木批转给当时主管政法工作的华国锋,华国锋作了批示,北京市高级法院遂议定,将聂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但是,时因反击右倾翻案风的政治风云影响,兼之周恩来总理逝世的原因,这个改判的判决书迟迟未能发出。直到1976年底,北京高院才决定要宣布改判的判决书,而聂绀弩已在此之前获释回京。北京高院得悉聂已获释,这才发函询问山西方面:释放他根据什么事实?理由何在?山西高院例行公事,作了如下回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来函已收到。关于释放聂绀弩,并给予公民权的问题,我院是根据清理原国民党县团人员的指示,给予宽大释放的。至于原判罪恶事实,请你院查聂绀弩的原档案为盼。
                     1977年4月22日
 
  这种阴差阳错的事情,在政法机关是极为罕见的。被称为“刀把子”的专政机关,执行怎样的方针政策,是由上面规定的,而从司法工作人员自身的工作态度来说,无不严谨审慎,莫敢稍有疏忽。宽大释放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是中央部署的统一行动,北京高院当然会熟知相关政策,如果聂绀弩真的属于规定的特赦对象,何苦还去复审改判他的案子?这一插曲足以佐证,聂绀弩的特赦出狱,连原判机关北京高院都是始料不及的。这也是本案又一蹊跷之处。
 
  好在时间已经到了1976年的年末,中国政治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华国锋登上领袖地位,全国正在紧跟华主席,揭批“四人帮”。聂案的申诉,正是华国锋亲自批示的,自然是沾了圣泽,北京高院也就顺水推舟,默认了山西高院的释放裁定。
 
  问题在于临汾监狱提出释放聂绀弩的报告之时,并不知道政治形势将会怎样变化,当时也并不知道周颖的申诉转至何处,哪位中央领导作出了批示。释放聂绀弩确是冒了极大的政治风险的。
 
  聂的罪名是“现行反革命”,是“攻击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凡经历过“文革”的人都会清楚,那就是百分之百的“阶级敌人”。如此现行重犯,竟然混进了宽大释放的名单,竟然在原判机关浑然不知的情况下提前释放,如果认真追究起来,山西司法机关难辞其咎,所牵涉当事者也难脱干系,会被定为“反革命”连坐之罪吧。
 
  获罪却因直如弦。
 
  追本溯源,我们再来看看聂绀弩案的审讯和判决情节。这绝非笔者有意玩弄什么文学技巧。其实,我在查阅聂绀弩档案之初,仅仅是为澄清核实有关他如何获释的一些扑朔情节,并没有想到要写更多的东西。为聂公出狱而奔走的朱静芳女士,与我既是同仁,也是文友,由于她的事迹引起我查寻聂的档案,《解开聂绀弩出狱之谜》也就成了我写聂的第一篇文字,所以放在了前面。至于档案中竟会有那么多的珍贵资料发现,全然出乎意料。而且,档案材料种种,并非在一处存放,后面的内容,都是边查找,边发现,边整理,陆续写出的。
 
  当我翻阅着那一页页原始材料的时候,有一种说不出的兴奋和激动,因为那是一段真实的历史记载,而这段杳无人知的历史几乎要永远地埋没了。我立刻感觉到了这份档案资料的珍贵价值,那种兴奋的感觉,几乎像考古学家无意间掘出了一座古墓一样,如果不被发现,很难说它还要沉埋到何年何月,甚至永远消逝。
 
  “文革”中判处
  “现行反革命”之类的案件,判决书的表述一般是很简短很含混的,有些完全是扣“帽子”、打“棍子”的简单粗暴的做法。在那些简单的几句判词背后,往往会隐匿着一串荒诞的故事。
 
  司法机关的档案,有正卷与副卷之分。正式定罪判刑的审判笔录和证据材料,存在正卷中;另一些材料,包括没有作为正式证据使用的原始材料,司法机关的内部报告和领导人批示等等,存在副卷中。此外,往往还有一批被认为与案件本身无关,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收入卷宗的材料。副卷是比正卷更加保密的部分。不入卷的材料中,往往也有一些更有价值的东西,却很容易被销毁和散失。现在,我们首先从聂绀弩诉讼档案的正卷入手,然后逐渐触及副卷中那些已经解密的材料,进而搜寻一些几乎散失的其他材料。这样做就仿佛考古发掘,把那些珍贵之物一件一件地逐渐清理出来。
 
  聂绀弩究竟是因为什么样的问题被打成了“现行反革命”呢?是怎样的罪状,竟至于被判处了这种仅仅低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呢?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74年5月8日的判决书是这样陈述的:
 
  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男,71岁,湖北京山县人,破落地主出身,自由职业者成分。原系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员,住本市西直门内半壁街35号。1957年定为“右派”分子,1962年摘掉右派帽子。1967年1月25日,因现行反革命罪被逮捕。
  聂犯顽固坚持反动立场,对党和社会主义制度极端仇视。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攻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妄图推翻无产阶级专政,复辟资本主义。并大量书写反动诗词,为反革命分子胡风、右派分子丁玲等人喊冤叫屈。
  经审理,上述罪行证据确凿。
  聂犯一贯坚持反动立场,屡教不改,猖狂地进行反革命活动,罪行实属严重,应予严惩。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二条、第十条第三款及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现行反革命犯聂绀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10天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在聂绀弩的判决书中,实际给他定罪的是两条:一是“经常与一些‘右派’分子大肆散布反动言论,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二是大量书写“反动诗词”,为胡风、丁玲等鸣冤叫屈。第一条是言论之罪,第二条是写诗之罪。5555
 
  “言论罪”的要害是“极其恶毒地诬蔑无产阶级司令部”。1967年1月,“史无前例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进入了夺权的高潮阶段。夺权风暴首先从上海开始,毛泽东主席批准了上海造反派的夺权,并发出了全面夺权的号召,如火如荼的夺权风潮迅猛席卷全国。与此同时,由于夺权引起的派性斗争导致形势复杂化。针对这种形势,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即《公安六条》。其第二条规定:“攻击污蔑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现行反革命行为,应当依法惩办。”“文革”中作为“左派”出任公安部长的谢富治说:对无产阶级司令部的人,不能有一丝一毫的损害,一个字的损害也不行。所以,就有因为把“毛”字倒过来写而成为“现行反革命”的。
 
  《公安六条》正式行文是1967年1月13日,聂绀弩逮捕日期是1967年1月25日,仅相距12天,显而易见,正是根据《公安六条》的第二条,聂绀弩以有“攻击诬蔑”的“现行反革命行为”而被捕的。
 
  “无产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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