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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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 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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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治十年四月,又发生了满汉官员相互排斥的事件。其起因于审理阿达哈哈番(满语,汉名为轻车都尉)任珍一案。世祖指示刑部会集满汉九卿科道共同审议,将结果向他报告。以吏部尚书陈名夏、户部尚书陈之遴、都察院左都御史金之俊等为首,单独召集汉官,加上他们3人,共28人进行讨论;满官也自行讨论,无一汉官参加。两方的结论并不一致,都报告了世祖。世祖看了两份报告,非常生气。马上把陈名夏等28人召到午门,当面训斥他们与满官“心志未协”,没有“和衷”共济。陈名夏等28人分别受到罢官、降级、罚俸或一年或半年的处分。而满臣却没受任何处分。《清世祖实录》,卷74,6~9页。    
    在处理具体问题上,满汉官员也常有分歧。汉官对汉人的利益难免有所庇护。例如,投充到满官之家的汉人经常逃跑,满官坚持严法处置,而汉官则持不同意见,世祖对此很反感,批评汉官“但知汉人之累,不知满洲之苦!”《清世祖实录》,卷90,4页。    
    类似的事例,不胜枚举。满汉的矛盾和斗争在统治集团内部不仅存在,而且也是很尖锐的。一些汉官为此不仅丢了官职,甚至连性命也不能保。大学士陈名夏以“痛恨”满洲人剃发、鄙视其衣冠等罪,被处以绞刑就是一例。《清世祖实录》,卷82,1~9、14页。


第二部分调整满汉关系(4)

    满汉民族间的矛盾因清朝推行圈地、投充、逃人法等政策而变成重大的社会问题,并由此引发出严重的民族冲突,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所谓圈地,是指清入关后,在直隶和京畿等地区,圈占百姓土地,用以供养皇室,以及满洲贵族、八旗将士。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满洲贵族及八旗将士所有的旗地、庄园需要大批人力来经营。于是,朝廷制定一项政策,允许无地而贫困,或求庇护的汉人投入到他们的属下,充当奴仆,供其役使。这就叫“投充”。与此相联系,投充的汉人不堪忍受满洲贵族及八旗将士的奴役,纷纷逃跑,另谋生路。朝廷为保护满洲的利益,特制定“逃人法”,针对逃人,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换言之,就是对“逃人”的残酷镇压。    
    清朝定鼎北京,所谓“东来”诸王、勋臣、兵丁及其家属皆“从龙入关”,亟须安置。就在入关的当年即顺治元年十二月,在摄政王多尔衮主持下,制定并颁布“圈地令”,规定: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朝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战乱者,无主田地甚多,由户部概行查出,如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其子弟还在,按其人口给予一定数量土地,“其余田地尽行”分给已入关的满洲王公贵族及其八旗将士。以后陆续入关的,再照前例授给。《清世祖实录》,卷12,13~14页。一个多月后,顺治二年正月,正式批准实施圈地,强调:凡圈占的地方,要使满汉分开居住,免致争端;原明朝赏赍勋戚庄地及民间无主荒田“悉令输官,酌行分拨。”《清世祖实录》,卷13,4页。从此,便开始了长达近三十年的圈地活动,直到康熙八年才停止。    
    按明文规定,只圈占近京的“无主荒地”。但满洲王公贵族及八旗将领并不完全执行,“无论有主无主地上,一概拨换、圈占。”《清朝文献通考》第一册,卷5,4896页,参见《清世祖实录》,卷30,3页。自顺治二年至四年的三年中,掀起了圈地的高潮。以顺治四年(1647年)为例,圈占顺义、怀柔、密云、平谷四县地60 705垧;圈雄县、大城、新城三县地49 115垧;圈容城、任丘二县地35 051垧;圈河间府地21 539垧;圈昌平、良乡、房山、易州四州县地59 860垧;圈安肃、满城二县地35 900垧;圈完县、清苑二县地45 100垧;圈通州、三河、蓟州、遵化四州县地110 228垧;圈霸州、新城、漷县、武清、东安、高阳、庆都、固安、安州、永清、沧州共11州县地192 519垧;圈涿州、涞水、定兴、保定、文安五州县地101 490垧;圈宝坻、香河、滦州、乐亭四州县地102 200垧《清世祖实录》,卷30,4~5页。。    
    以上共圈41州县、1府土地,共达812 897垧。在被圈的州县中,顺天、保定、永平、河间四府被圈的土地最多,共166 838垧《大清会典事例》,卷135,1~2页,参见昭梿:《啸亭杂录》,卷2,30~31页。。    
    被圈占土地的州县都是今北京所属的乡镇县及其以外的地区,统称为京畿。经圈占后,民地所剩无几。如,今河北蓟县,原额地4348垧,在五六年间被圈去土地4278垧,民地仅剩70余垧。《河北省蓟县志》,卷5,489页,载《中国方志丛书》。这样,围绕京师的绝大多数的土地都被清皇室、王公贵族及八旗将士占去了。滕绍箴:《八旗子弟》,3~5页,中国华侨出版公司,1989。    
    满洲贵族圈占土地,带来了严重后果。虽然满洲贵族得到安置,占有很多土地,“广连阡陌”,生活富饶;但是汉族农民失去土地,被迁出世代居住的土地,“辗转流离”,还有很多农户沦为旗人的佃户,生活贫困,如此加剧了满汉之间的民族矛盾。    
    清朝统治集团也已看到了由于圈地而造成的严重后果,但为保证满洲人的根本利益,它又必须这样做。同时,它也力图采取各项补救措施,以缓和民族间的紧张关系,弥合其矛盾。    
    一是被圈之民迁到满洲未圈州县内,另行“拨补”土地耕种。同时给予“豁免钱粮”的优待。凡迁到离原居400里的农户,准免二年的钱粮;迁到三百里内的,准免一年。《清世祖实录》,卷30,3页。参见该书卷14,6页。上述41州县被圈的农民,都分别迁到被指定的州县内,予以安置。但是被圈土地都是上等良田,而拨补给农民的大都是“薄地”,收成不足,更增加了生活的艰难。    
    二是退还已圈土地。朝廷初衷,是为入关迁居到北京的满洲贵族及其八旗将领、旗兵安置生活,不得不牺牲汉族农民的利益,以满足他们的要求。但是,他们额外多圈多占土地,却用来作为“畋猎、放鹰、往来下营之所。”顺治八年二月,世祖发现了这个问题,意识到问题的严重,便召见户部官员,斥责满洲贵族夺农民的“耕耨之区,断其衣食之路,民生何以得遂?”当即指示户部马上行文地方官,“将前圈地土尽数退还原主,令其乘时耕种。”《清世祖实录》,卷53,27页。世祖的指示,暂时抑制了圈地的势头,却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不过还是给了农民一点缓解的机会。闰二月,科臣李运长提出报告,请免圈良乡、涿州等13州县余地,以缓解农民的困难。世祖予以批准。《清世祖实录》,卷54,20页。    
    圈地仅限于京畿地区,其矛盾尚未扩展到全国,故几经修正政策,矛盾有所缓和,随着满洲贵族逐步得到安置,圈地也随之趋于低落,至康熙初年,遂告永行停止。


第二部分调整满汉关系(5)

    与圈地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就是汉人投充旗下为奴。    
    满洲人不事农耕,特别是贵族之家全依赖奴隶或奴仆的劳作而生活。早在太祖努尔哈赤时,进军辽东,“俘掠辽沈之民,悉为满臣奴隶。”太宗时,不再把“降户”和俘获的汉人降为奴隶,而大量编为民户,颇得民心。清进居中原后,满洲贵族尤其是八旗分驻全国,他们获得大量土地,却不能耕种,于是,朝廷允许甚至号召生活贫苦的农民或失业者投到满洲人之家为奴,谓之“投充”,实质是变相掠汉人为奴,虽与太祖时名目不同,但实质没有区别。    
    顺治二年三月,以世祖皇帝的名义正式发布一项政策:在战争中被俘获的汉人甚多,如“情愿入满洲家”,可赴户部申请批准;还有“贫民无衣无食,饥寒切身”的汉人,如不能维持生计,想“投入满洲家为奴者”,由该主向户部报告,即准“投充”,但“力能自给者,不准。”再是罪犯隐瞒罪行而投充者,一经查出,仍治罪不赦。凡投充后,如逃跑称“逃人”,以及窝逃之人、邻居十家长、百家长等乡村官,都照“逃人例”治罪。《清世祖实录》,卷15,10~11页。    
    过了几天,又发出指令,解释民人“投充”,并“非逼勒为奴”,目的是解决贫民的生计,“原为贫民衣食开生路”,防其因贫而为盗,危及社会的安定,威胁清朝的统治。《清世祖实录》,卷15,16、29页。这就是说,贫民只有投到满洲人之家,其生活才有保障。实际上,根本目的还是利用他们的廉价劳动来供养不事农桑的满洲贵族及其八旗兵。    
    所谓“投充者”,如世祖明言:“奴隶也。”《清世祖实录》,卷58,2页。贫民一经“投充”,身份即为奴仆,失去人身自由,其命运完全掌握在主人之手。连清朝官方文件也直言不讳:“投充人,即系奴仆,本主愿卖者听。”《大清会典事例》,“户部”,卷132,6页。奴仆可以随意被主人买卖,显见他们与古代社会名副其实的奴隶没什么区别,其处境可想而知。    
    人们都明白,“投充”为奴,并非是解救穷人的一项善举,谁肯“情愿”为奴呢?所以,凡“投充”者无不是为生活所逼。不仅如此。满洲贵族为扩大奴仆的数量,积累财富,竟用“威逼”的手段,恐吓汉人投充。如,距京师300里外,耕种满洲人田地之处的庄头及奴仆等人,将各州县普通农民“逼勒”投充,不愿者,就用“言语恐吓,威势迫胁”,到处搜罗各种工匠,“务令投充”。有的轻信谣言,为避“土贼”的残害,“妄行投充”;或为取得满洲人的庇护,便带着自己的土地一起投到满洲旗人,等等。凡此种种,都造成“民心不靖”,导致了满汉民族矛盾尖锐。朝廷不得不再颁法令:不论京城内外满洲人等,“凡恐吓民人,逼胁投充为奴者”,允许本人到户部告状,或到五城御史及顺天府衙门控诉;在京城300里内外庄头等将平民和匠艺人逼胁为奴的,由当地的道府州县官审明,将被逼之人释放,如抗拒不从者,亦由当地官员将其逮捕,解送户部,审明判罪;如属重罪,可转由巡抚、巡按等官上疏,“请旨定夺”。《清世祖实录》,卷15,29~30页。后规定各满洲之家收投充人数定额,但王公贵族凭借职权,仍然扩大定额。如多尔衮死后,清查他所属的投充数额,在他的儿子多尔博名下,滥收至800人之多《清世祖实录》,卷59,12~13页。!其庄园又“滥令投充”至680余人。《清世祖实录》,卷59,28页。可见,其他权贵所收投充人也不会少。    
    投充到“满洲之家”的汉人,不堪忍受凌辱和剥削,便纷纷逃离主家,另谋生路。“投充令”颁行才一年多,至顺治三年五月统计,仅数月之间,“逃人已几数万”。到顺治十一年(1650年)九月,仍然是“逃人甚多,捕获甚少。”《清世祖实录》,卷86,1页。因逃人被隐匿起来,难以捕获。显然,逃人之多,已构成清初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保护满洲人的利益,从一开始就制定了针对“投充者”的“逃人法”。    
    逃人法之实行,始自太祖,凡汉人奴仆逃离主家,即行追捕,一律处死。法令相当严厉。太宗时,放宽“逃人法”,捕获“逃人”,可以免死,至逃多次才予重处。又为奴仆制定“离主条约”,凡符合条例者,可以自动离主,恢复自由民身份。如,举报主人不法事,或主人虐待奴仆,允许奴仆“首告”,经查验无误,即许离主。入关后,多尔衮主政时期,其“逃人法”较之太宗更为严厉,比之太祖不差上下。    
    “逃人法”固然要惩治逃人,但重点是惩治隐匿逃人者,“向来定拟重罪”,或判重刑,或处死,以为用严法堵住藏匿的缺口,逃人无处可藏,便可杜绝投充人逃跑。后以刑法过重,一度将重刑减为“鞭笞”,结果逃人更多,无法抑制,遂又迁怒于隐匿之人,以及各地方官的放纵玩法。顺治三年五月,重新更定法律,予以严处。其中规定:捕获逃人,鞭100,归还原主;隐匿逃人者,“提送刑部勘问”从重治罪;将其家产断给“失主”,如家产丰厚,或全给,或给一半,以偿失主之损失;首告即检举之人,将隐匿逃人者之家产的三分之一赏给,限在百两白银之内;其罪犯(指隐匿者)的邻居九家及甲长、乡约等人,各鞭100,再流放到边远地区;如逃人自归,返回原主家,其隐匿之人正法处死;如不属地方官查出,其该犯所居之府、州、县的地方官以“怠忽稽察之罪”降级调用,并照本地逃人数多寡予以治罪;如隐匿逃人者自行自首,只罪逃人,余皆无罪。《清世祖实录》,卷26,4~5页。    
    七月间,多尔衮或以为处罚太重,又改为:逃人自归,窝藏之人及两邻居处以流放,其甲长与另七家之人各鞭50,本地方官及乡约都免罪,其余条例不变。《清世祖实录》,卷27,7页。


第二部分调整满汉关系(6)

    顺治八年正月,世祖亲政,大赦天下,例定“十恶”死罪不赦,还另加一条,即“隐匿满洲逃人”也不予赦免《清世祖实录》,卷52,13页。。顺治十三年七月乾清宫建成,大赦天下,逃人及窝主仍不在赦例。《清世祖实录》,卷102,24页。把隐匿罪打入“十恶”不赦之内,可见朝廷对逃人及窝藏者痛恨之深,处罚之重!    
    顺治十一年,在几经讨论,试行,不断修改逃人法,又制定了更为具体而可操作的细则,举其要者,窝藏者处死,逃人连逃三次处以死刑。《清世祖实录》,卷86,5~9页。    
    虽然逃人法严,仍无法制止逃亡、窝藏。顺治十三年(1656年)三月,世祖面对兵部官员,不禁连连慨叹:“逃亡日众,十不获一!”究其原因,他认为概由“奸民窝隐”所致,所以“立法不得不严”。他解释说,满洲将士征战勤劳,“向来血战所得人口,以供种地牧马诸役”,而“月饷甚薄,困苦多端”,不得不役使投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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