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康乾盛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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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康乾盛世- 第3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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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级督抚“题参”将司府道厅官革职;若司道府厅等官上报,而督抚隐匿徇私不报,则由科道官指名“题参”,将督抚降五级调用。户部批复同意。《清圣祖实录》,卷12,2页。    
    康熙四年三月,圣祖指示吏部:最近听说,地方官“贪婪者多”,征收钱粮,“加添火耗”火耗,交税银时的损失部分。农民交税银,多属细碎,地方官将其重新熔铸,加工成标准重量的银锭。在其烧化、熔铸时必有损耗,其损耗部分,称“火耗”,例由农民自补,以足原额数。地方官从中作弊,多索“火耗”,据为己有。,或“指公费科派”,或“向行户强取,借端肥己,献媚上官;下至户书里长等役,恣行妄派,小民困苦,无所伸告。”此类事,由科道官“不时察访纠参”。以前,夏秋征收钱粮,原有定期,而今地方官却“予征”隔年钱粮。圣祖很生气地说:这样做,“小民”怎能承受得起!他下令:“以后予征停止。”《清圣祖实录》,卷14,20页。    
    圣祖即位五年间,已屡次明令禁科派、加征,可是,此类弊端还是屡禁不绝。康熙六年六月,内弘文院侍读熊赐履说:“私派倍于官征,杂项浮于正额”;受灾蠲赋,“则吏收其实,而民受其名;赈济,则官增其肥,而民重其瘠。”《清圣祖实录》,卷22,11页。所以,征收钱粮,“民不苦于正额之有定,而苦于杂派之无穷。”《清圣祖实录》,卷22,18页。第二年六月,圣祖已经亲政,召见户部官员,指出:“向因地方官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致小民脂膏竭尽,困苦已极。”他既对百姓“甚悯之”,又对地方州县官作弊及督抚徇庇表示出“深可痛恨”的愤慨之情,责成户部严查。《清圣祖实录》,卷26,12页。    
    圣祖并非说说而已,对那些置法而不顾的官员,必绳之以法。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九月,山西巡抚满洲人穆尔赛被揭发就是一个典型。他的罪状主要是在他管辖的文水等县多加“火耗”,窃为己有,其次是女儿出嫁时,向其属官索取礼物。事发后解至京师严审,事实俱在,圣祖判处他死刑,待秋后处决。《清圣祖实录》,卷122,7~12页;卷123,5页。    
    鉴于以往的教训,对选拔官员制定更为严格的条件。康熙二十四年十月,吏部提出:督抚等荐举保举府州县官,须保证两条,在册内填上一条是被保举人“无加派火耗”的字样;一条是填入“实心奉行上谕十六条所谓“上谕十六条”,是圣祖于康熙九年十月颁发的治国纲要,强调教化,儒家治国的指导思想。详见《清圣祖实录》,卷34,10~11页。,每月底,聚乡村乡约讲解字样。”如保举不实,依照“徇情荐举卓异例”,给督抚各降二级调用的处分;提供保举详细情况的司道府官,各降三级。《清圣祖实录》,卷122,17~18页。    
    加派、科敛,都是地方官盗用公家的名义,向百姓额外摊派,可谓巧取豪夺。这种税外加税,额外增额,实际是地方官贪赃害民。如此致使百姓的负担加重,自然积怨于朝廷,久之便生祸乱。圣祖和他的开明大臣们深知其弊将带来的严重后果,故一再告诫户部,反复颁布禁私派的严令,对其重犯予以惩处。圣祖为此进行了长期斗争,约从康熙三十年以后,加派、科敛的事大为减少,但无法根绝。如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十月,圣祖面嘱河南巡抚徐潮说:“闻河南火耗甚重,尔去当严行禁止。”徐潮回答说:“臣闻河南有几州县火耗最重,此外尚有私派。臣当严行禁革。”《清圣祖实录》,卷201,24页。表明私派之类确已减少,仅在部分地区时有发生,有的不失为严重,但全局日渐安定,官民相安无事。    
    秦汉以来,历代有一个传统,这就是:官员不得经商,不得参与经济贸易活动。中国自古就是以农业立国的小农国家,“重本抑末”是其相沿不变的传统政策。以农业为首,视农业以外的各行业为“末业”,更以经商为贱,没有什么社会地位。西汉初立,限制商人的子孙不得为官,商人不得穿绸缎等,把商人看成是下贱的人,如同妓女,而加以防范,惟恐人们舍本逐末,为害国家。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官员经商必然与民争利,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力,动用国家的资财进行商业活动,无不大赢其利,国家的财富,百姓的利润,都被官吏攫取。他们经商,必然搞乱经济秩序,也使政府腐败、堕落,危及统治。因此历代以官员经商为大忌,而加以严禁。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7)

    清初,对官员经商也采取了严禁的政策。康熙六年七月,左都御史王熙提出“请禁官员贸易之害”一疏,揭发各级官员利用家人强占市场、贸易关口,不许商民贸易,欺行霸市,垄断贸易,牟取暴利,商民深受其害。户部据此,作出严格规定:今后王公以下,文武大小各官家人如“强占关津,不容商民贸易者”,就地“枷号三个月”,属百姓者,责打四十板;旗人者,鞭打一百。纵容家人的藩王,罚银一万两;公爵,罚银一千两,都将管理家务官革职,将军、督抚以下文武各官俱革职。如果兵民商假冒王公文武各官之名,“照光棍例治罪”,货物入官。圣祖批准实行。《清圣祖实录》,卷23,2页。。此令,对官员从事贸易活动进行严处,而对不法之徒也予严禁,以保证贸易、经商正常进行。    
    此前,康熙四年九月,已下令严禁国家收税官员扰害商民的正常经贸活动。主要弊端是,收税官员“希图肥己”,任用当地地痞、恶棍,巧立名目,另设私秤,于定额之外,“恣意多索”,“或指称漏税”,随意逮拿过往商民、要挟诈取钱财;或将民间细碎之物及衣服等类,原不抽税,也违例征收,不交税则不许过关,直到顺遂其贪心方休!“此等弊端甚多,难以枚举。”圣祖气愤地说:“违背国法,扰害商民,殊为可恶!”以后如有发现,必予“从重治罪”,其督抚也以“徇纵之罪”论处。《清圣祖实录》,卷16,26页。为防止税官额外榨取商民,原定收税超额者“加级记录”,以示鼓励的政策,也已于康熙四年初“永行停止”《清圣祖实录》,卷14,6页。。    
    朝廷一面严禁官员经商,一面鼓励和保护商民的正当的商业活动。山东青州、登州、莱州等处沿海居民,一向依赖捕鱼为生,因“禁海”多有失业,从康熙四年三月起,准予开海捕鱼,“以资民生”《清圣祖实录》,卷14,24页。。康熙二十三年,台湾业已收入版图,浙江沿岸地方也照山东等处之例,开海禁,准予百姓装载五百石以下船只,“往海上贸易捕鱼”《清圣祖实录》,卷115,6页。。有的大臣建议:在福建、广东沿海地桥道渡口等处设备征收定额税款。圣祖对此却另有考虑,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若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各省均有裨益。且出海贸易,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不致累民,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里(即内地)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里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圣祖的这番话,还是要使沿海居民保有生计,渐致富足,不致再牵累内地向沿海地区转饷运输,百姓皆获安宁。但他不同意再于桥道渡口等处设关征税,实则又“增设一关科敛”《清圣祖实录》,卷116,页18。。康熙二十四年三月,全面开海禁。议政王大臣会议认为,“今海内一统,寰宇宁谧,满汉人民俱同一体,应令出洋贸易,以彰庶富之治。”圣祖照准,指出:如有人“倚势横行,借端生事,贻害地方”,要“严加禁饬”;若有违法者,当地督抚要指名参奏。《清圣祖实录》,卷120,15~16页。    
    圣祖决定开海禁,允许沿海居民出海贸易,是一项进步政策,但是,又决定不准外国人来华贸易,实属愚昧。按传统做法,只有在外国人对华“朝贡期”内允许贸易,期限一过,即停其贸易,贡使便打道回国。经查,外国人在贡期外从事贸易的,康熙初年只有两次,一次是康熙二年准荷兰国贸易一次,三年时,准暹罗国(泰国)贸易一次,已载入《会典》。五年时,宣布:下不为例,“永行停止”。七年,重申此项决定:以后,如属非系贡期,“概不准其贸易”。《清圣祖实录》,卷25,22页。    
    圣祖的这项政策,影响了清朝一百多年,后世子孙顽固地坚持不准外国人来华贸易,贻误了中国的发展,圣祖为始作俑者。    
    朝廷对工商业也采取了开放的政策。原先,产铜铅地方,当地百姓纷纷开采。后因“地方官收税,种种作弊”,百姓受其损害,无利可图,也就停止开采了。铜日渐减少,价格腾贵,直接影响到制钱,造成钱少而日贵。于是,康熙二十三年九月,决定此后“停其收税,任民采取。”《清圣祖实录》,卷116,19~20页。百姓有了优惠政策,开采积极性顿时高涨。朝廷不取一文,所获利益皆归自己,直接起到了“养民”的作用。    
    对于百姓主要是农民最高“实惠”的莫过于蠲免钱粮,济贫赈灾。    
    蠲免或赈济,一向被视为历代统治者的一项德政。从秦汉以来,有关这方面的记载,史不绝书,意在宣扬他们的德政,传之后世。清初,顺康之世,所做的固然没有超出历代济贫赈灾的范围,但值得称道的,或与历代不尽相同的是,他们济贫赈灾普遍、及时,达到有灾必赈、有贫必济,有一分灾必免一分钱粮。特别是康熙中期前后,国用渐充裕起来,赈济次数频繁而量大,由局部地区到全国以至达到了无灾也轮流免征钱粮的水平。这就不是简单的救灾,而是给百姓增加积蓄,尽快地富足起来。    
    清初以来,自然灾害较重,而圣祖亲政以后,灾害频年发生,而且受灾面积日扩大,严重危及经济的恢复。诸如水、旱、雹、蝗、风、霜雪、地震等,其中又以黄、淮、运河等诸水系灾害尤重,旱灾是仅次于水患的一大灾害。加之战争的破坏,更助长了灾害的严重程度。百姓的生活处于困苦之中。有关灾害的情况,《清实录》作了大量而详细的记载。概略地说,北方以直隶、山东、河南、山西、陕西等省为多灾地区,水旱灾频繁;南方以淮扬地区的水患最重,西南云贵及广西,延及四川,因受战争破坏最重,而且地旷人稀,经济恢复较慢,稍遇自然灾害,百姓的生计就难以为继。以上地区,经常受到朝廷的救济,给以重点扶持。


第四部分富国裕民新政(8)

    清代的救济多种多样,据《大清会典》所载,主要分为蠲免、赈济、调粟、借贷、除害、安辑、抚等方面。这里,仅就钱粮的蠲免做一简要评述。    
    我们从《实录》记载看到,自顺治二年(1645年)就已开始实施蠲免赈济的政策,首免直隶坝州等八县水灾赋税《清世祖实录》,卷20。。其后,基本做到了有灾即免。毕竟天灾人祸过重,蠲免只能解决百姓的部分燃眉之急,难以使百姓富足起来,而不受灾的地区也难以承担应缴的赋税额。所以,顺治朝积欠的钱粮相当多。    
    圣祖即位初,大规模的战争基本结束,经济开始复苏,对受灾地区多予蠲免,但从十二年到二十年,正值平三藩的战乱时期,军费开支猛增,财政陷入困境,从中央到地方,主要是地方不得不加派、加征,以补因战争造成的财政亏空。这样,对受灾地区已无力蠲免赈济。这个短暂的时期,蠲免明显减少。及至平定三藩后,随着经济的渐次恢复,蠲免日渐增多,其数额也不少,在经济生活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蠲免分为灾蠲,即因灾荒歉收而免去若干赋额,视灾情严重程度而定;蠲逋欠的赋额,虽未受灾,因种种原因而欠缴的赋额,亦行蠲免的政策;恩蠲则是遇有国家喜庆之事及皇帝本人的庆典(如生日、登极等),施恩于百姓;皇帝巡幸所经过之地,无论受灾与否,给予当地百姓以实惠,适当免征部分或当年全部钱粮。如,圣祖东巡至盛京、南巡山东、江淮等地,都曾实行过蠲免。对于垦荒地,若干年内不起科,免征地丁钱粮,也属于蠲免之例。    
    康熙朝蠲免钱粮,始于顺治十八年(1661年),如六月,因江南宿州、盐城、萧县旱灾免征顺治十七年度的额赋;陕西同州、临潼、岐山、扶风、郿县因本年冰雹灾,免征本年度额数;十一月,因水旱灾先后免征陕西优羌县、江南灵璧县、直隶新城县本年的赋税。十二月,一次就免浙江钱塘等29县本年水旱灾额数。以上见《清圣祖实录》,卷2~5有关记载。    
    圣祖说得好:“欲使民被实惠,莫如蠲免钱粮。”又说:“欲使群生乐利,比户丰盈,惟频减赋蠲租,庶万姓得沾实惠。”这是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十一月圣祖向大学士们所讲的话。可以认为,这是他即位二十多年来对蠲免的经验总结。他特别体恤河南、湖北两省百姓在平三藩的战争中“转输供亿,劳费繁多”,当即下令,特减免两省康熙二十五应征地丁各项钱粮一半,二十四年未缴纳完的钱粮全部免征。同时,因直隶献县、河间县、河间卫、江南宿迁、兴化、邳州、高邮、盐城,山东郯城、鱼台等州县“重罹水灾,小民艰苦”,所有康熙二十四年下半年、二十五年上半年地丁钱粮全部免征。《清圣祖实录》,卷123,3~4页。    
    以受灾最重的山东为例。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二月,圣祖至山东巡幸,在此之前,山东“连年饥馑”,朝廷“截留漕运,分疆散赈,动内帑数百万两,遣官四五百官,分派各州县赈济。至地丁钱粮前后屡行蠲免,通省亿万民命,始得复生。”所以,圣祖一入山东境,省内绅衿军民数十万“执香跪迎道左”,“无不垂涕感激”《清圣祖实录》,卷219,9页。。这一动人的场面,未必是夸大之辞。    
    再如湖广,仅自康熙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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