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第38号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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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第38号无形资产- 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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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和处置
103.无形资产应在处置或没有未来经济利益预用从其使用和后续处置流入时,终止确认(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104.无形资产的报废或处置形成的利因或损失,应根据净处置收入和资产的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确定;并在收益表中确认为收益或费用。 
    105.如果无形资产在第35段所指情况下与类似资产进行交换,那么获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等于处置的无形资产的贴面金额,从中不产生利得或损失。 
    106.从经营中退出并准备处置的无形资产,应在该资产从经营中退出之日以其账面金额反映。在每个财务年度末,企业至少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相应地确认减值损失。 
披露…一般
107.企业应对无形资产进行分类,并在每类中注意区分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和其他无形资产进行如下披露: 
    (1)使用年限或所使用的摊销率; 
    (2)使用的摊销方法; 
    (3)期初和期末账面总金额和累计摊销额(与累计减值损失合计); 
    (4)包括了无形资产摊销额的收益表项目; 
    (5)表明期初和期末帐面价值之间调整的事项: 
    ①添置,对内部开发和企业合并导致的添加应单独说明; 
    ②报废和处置; 
    ③本期根据第46段、第76段和第77段进行重估价而形成的增加或减少;以及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资产归位》的规定,直接在权益中确认或从权益中转出的减值损失(如果有的话)而形成的增加或减少; 
    ④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本期在收益表中转出减值损失(如果有的话); 
    ⑤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本期从收益来中转出的减值损失(如果有的话); 
    ⑥本期确认的摊销额; 
    ⑦对国外实体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形成的净汇兑差额; 
    ⑧本期账面金额的其他变化。 
    不要求提供比较信息。 
    108.某类无形资产,是指在企业经营中具有类似性质和用途的资产的一种分组。单个分类的例子包括: 
    (1)商标名称; 
    (2)报刊刊头; 
    (3)计算机软件; 
    (4)许可证和特许权; 
    (5)版权、专利和其他行业性的财产权、服务和经营权; 
    (6)处方、配方、模型、设计和样板; 
    (7)开发中的无形资产。 
    如果将以上分类细拆(合并)成更小(更大)的类能够给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那么应那样做。 
    109.除了披露第107段(5)③至⑤所要求的信息外,企业还应披露《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 资产减值》所要求的有关已减值无形资产的信息。 
    110.企业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披露对当期有重大影响或预期对以后期间有重大影响的会计估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这种被震可能因以下各项的变化而引起: 
    (l)摊销期; 
    (2)摊销方法; 
    (3)残值。 
    111.出务报表还应披露如下内容: 
    (1)如果无形资产在超过20年的期限内摊销,那么应披露为什么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从该资产可利用之日算起不超过20年的假设被反驳的原因。在给出的原因中,企业应描述在确定使用年限时起得要作用的因素; 
    (2)从整体看,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具有直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描述、账面金额和剩余摊销期; 
    (3)对以政府补助的方式获得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现确认的无形资产(见第33段),应披露: 
    ①对这些资产初始确认的公允价值; 
    ②其账面金额; 
    ③后续计量时是根据基准处理方法还是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4)所有权被限制的无形资产的存在性及其金额,以及作为债务担保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 
    (5)对无形资产购买所承诺的金额 
    112.当企业描述在决定摊销或超过20年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年限时起重要作用的因素时,应考虑第80段所列示的所有因素。 
披露…根据允许选用的无形资产记录的无形资产
113.如果无形资产以重估价反映,则应披露如下内容: 
    (1)按无形资产的类别: 
    ①重估价的有效日期; 
    ②已重估的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 
    ③已重估的无形资产根据第63段基准处理方法记录时,本应包括在财务报袭中的账面金额; 
    (2)期初和期末与无形资产有关的重估价金额,其表明当期的变化及其对余额分配给股东的限制。 
    114.为坡露起见,可能有必要将各类已重估无形资产合并成较大的类。但是,如果合并的结果是:后续计量时分别根据基准处理和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计量其余额的各类无形资产合并在一起,则不应进行这种合并。
披露…研究与开发支出
115.财务报表应披露本期确认为费用的研究与开发支出总额。 
    116.研究与开发支出由直接归属于研究或开发活动或能够以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摊给这些活动的所有支出构成(见第54 55段为进行第115段要求的披露而应予包括的支出类别提供的指南)。
披露…其他信息
117.鼓励但不要求企业提供如下信息: 
    (1)在用但已金额摊完的无形资产的描述; 
    (2)企业控制、但由于不满足本准则的确认条件或由于在本准则生效前已购入或已产生而未予确认的重大无形资产的简短描述
过渡性规定
118.在本准则生效日(或在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企业应运用下表中确立的原则。在表中详细说明的情况以外的各种情况下,企业应追溯运用本准则,除非其无法做到这一点。 
    119.下面的表格要求,当有必要剔除不再满足本准则确认条件的项目,或无形资产以前的计量结果与本准则确立的原则有矛盾时,应追溯运用本准则。从未摊销或虽已重估但不是以活跃市场为准的无形资产就是这方面的例子。在其他情况下,要求或(在某些情况下)允许追溯运用确认和摊销要求。 
    120.在生效日对(或更早)因采用本准则形成的影响,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一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的要求于以确认。也就是说,调整最早列报期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基准处理方法)或当期净利润(允许选用的处理方法)。 
    121.在根据本准则首次编制的年度出务报表中,如果过渡性规定允许进行选择,那么企业应披露采纳的过渡性规定。 
 
过渡性规定…确认
情况要求
1.无形项目已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不管是否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这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该项目不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或确认条件。
(1)该项目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①将该项目重新分摊至同一购买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负商誉)中;
②应视同该项目一直包括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负商誉)中,来对购买日确认的商誉(负商誉)进行追溯调整。例如,如果商誉已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已予摊销,则应视同该项目一直包括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中,来估计本应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同时相应地调整商誉的账面金额。
 
(2)该项目不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例如,它是单独获得或是在内部产生的)终止确认该项目(即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2.无形项目已被确认为一项单独的资产(不管是否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并且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为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该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1)该资产以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将该资产归为无形资产。该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被认为已合理确定。见下述第4和第5种情况下后续计量和摊销的过渡性规定。
(2)该资产以成本以外的金额进行初始确认①将该资产归为无形资产;
②以成本(或以成本进行初始确认后的重估价)减去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重新估计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如果不能确定该无形资产的成本,则应终止确认该资产(即将其从资产负债表上剔除)。
3.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某项目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的确认条件,但其以前未被确认为资产。
 
(1)该无形资产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并构成已确认商誉的一部分鼓励但不要求确认该无形资产。如果确认该资产,则应当:①成本(或重估价)减去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计量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②视同该项目从未包括在购买日确认的商誉中,来对购买日确认的商誉进行追溯调整。例如,如果商誉已被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已予摊销,则应估计将该无形资产单独分离出来对商誉累计摊销额的影响,同时相应地调整商誉的账面金额。
(2)该无形资产不是在企业购买合并中获得的(例如,它是单独获得或是在内部产生的)不应确认该资产。
过渡性规定…按基准处理方法计量的无形资产的摊销
情况要求
4.该资产以前未予摊销或者摊销费用被认为是零应视同该资产累计摊销额一直按本准则确定,来重述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5.该资产以前已予摊销。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与以前确定的累计摊销额不同(因为摊销期和/或摊销方法不同)不应因以前年度的累计摊销额与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之间的差额,而重述该无形资产的账面金额。在按本准则确定的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摊销该资产的账面金额(即,任何变化均作为会计估计的变更处理 见第94段)。
 
过渡性规定…重新估价的无形资产
情况要求
6。无形资产以不是参照活跃市场所确定的重估价计量
(1)该资产存在活跃的市场在本准则生效日(或生效日之前采用本准则的日期),应参照该活跃市场对该资产进行重新估价。
(2)该资产不存在活跃的市场①剔除重新估价的影响;
②以成本减去按本准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计量该资产的账面金额。
 

 
生效日期
122.本国际会计准则对报告期自1999年7月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有效。鼓励较早地采用。如果企业将本准则运用于报告期从1999年7月1日前开始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应当披露这一事实,并同时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一企业合并(1998年修订)》和《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一资产减值》。
    123.本准则替代了《国际会计准则第4号一折旧会计》中对无形资产摊销(折旧)的规定,以及《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研究和开发费用》。
 
老土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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