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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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 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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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自己的痛苦(必须把一切匮乏、需要、欲望,甚至无聊都计算在内);并且如果满足
与成功使我饱尝懒惰与无精打采的滋味:为什么当涉及别人时,它就会不一样?因为
(正如我们已了解的那样)我们的同情建立在我们自己和他们融为一体上。确实,见到
成功与享乐,纯粹就这一点而论,是很容易引起每个人都可能有的忌妒,它属于我们前
面所列举的诸反道德力量之列。
    在这里我已经说明同情实际起动机作用,这些动机是直接由另一个人不幸之事引起
的,联系到这一解释,我借此机会反对一直不断重复的卡辛纳(Cassina)①的错误。他
的看法是,同情产生于突然幻觉,幻觉把我们自己置于受苦者的地位,于是使我们想像
是我们自己亲身遭受他的痛苦。一点儿也不是这种情况。他是受苦者,不是我们,这一
信念一会儿也没有动摇过;确切地说,是他亲身,而不是我们亲身感受到这种使我们痛
苦的不幸或危难。我们同他一起受苦,所以我们是和他一致的;我们感知他的困难是他
的,并不误以为那是我们的;确实,我们越幸福,我们自己的状况和他的状况之间的差
距就越大,我们就趁容易受同情心的激励。不过,对这一特别现象的可能解释,并不容
易;也不是能通过像卡辛纳设想的纯粹心理学的途径所能解决的。解决的钥匙只能由形
而上学提供;我准备在本论文最后一部分提出这一方法。
    现在我转而考虑从我们所指出的来源衍生有道德价值的行为问题。用以检验这种行
为的一般规则,因而也是伦理学的指导原则,我已经在前一部分评述过,并发表如下:
不要损害任何人;相反,要就你能力所及,帮助所有的人。因为这个公式包括两个子句,
所以与其相应的行为,自然也分为两类。    
  ①见他所著《对同情的分析评论》(SaggcoAnaliticosullapassione,178
8,波凯尔斯Pockels德译本,1790)。
 


第6章 公正的德行


   如果我们更仔细地看一下这称为同情的过程(我们已说明它是首要的道德现象),
我们立刻注意到,另一人的痛苦是以两种截然不同的程度,直接变成为我的动机的,即
可能迫使我做某事,或者迫使我放弃不做某事。我们看到,当同情心抵制自私自利与怀
有恶意的动机,使我们不给另一人带来可能有的痛苦,使我自己不给人增添也许会有的
麻烦时,这是最低级程度的同情;当同情心积极地影响我,激发我主动给以援助时,这
是另一较高级程度的同情。由康德以这样一种勉强、武断的方式制造出来的所谓的法律
义务和德行义务(把它说成公正与仁爱更好)之间的区别,在这里则可见是完全自然形
成的;由此可以证明这原则的正确性,这种区别是自然地、无误地而严格地把消极与积
极、不为害与援助分开,常用的这些词语——即,“法律义务”与“德行义务”(后者
也称为“爱的义务”或“不完全的义务”)之所以错误,首先因为它们把属与种当作同
等关系;因为公正是德行之一。第二,它们错误的根源在于过分扩大“义务”这一观念
的外延;下面我准备将它置于它正当范围之内:因此我用两种德行代替这些义务;一是
公正,另一是仁爱;并且我称它们为元德,因为一切其他德行不仅仅实际上出自这两种
德行,而且是能够从理论上推知的。两者的根源在于自然的同情,这种同情是不可否认
的人类意识的事实,是人类意识的本质部分,并且不依假设、概念、宗教、神话、训练
与教育为转移。与此相反,它是原初的与直觉的,存在于人性自身。是以它在任何情况
下都保持不变,而在每块土地上,无论何时,总是出现。这就是为什么处处都深怀信心
地呼吁同情的道理,好像是呼吁必然存在于每人心中的某物一样;并且它决不是这“异
在的神”的一个属性。因为似乎没有同情心的人被称为无人性,所以时常用“人性”当
作同情心的同义词。
    那么,这一自然的和真正的道德动机所显示的初级程度的同情,只不过是消极的。
原来,我们都有不公正与暴力的倾向,因为我们的需要,我们的欲望,我们的怒与恨,
都直接进入意识之中,因而具有第一个占有者的权利。然而由我们的不公正与暴力给予
别人的种种痛苦,则间接地进入意识,就是说,通过一种心理图像的第二个通道,直到
理解和体验别人的种种痛苦,以前,它们是不会进入意识的。例如塞涅卡(Senecka)说
得好(EP.50):“好感决不会出现于恶感之前。”所以,初级程度的同情反对并且阻
挠藏在我内心中反道德力量所力劝我去干为害于人的勾当,它对我大声喊:“停!”并
且像和篱笆似地把另一人包围起来,保护他不受损害,否则我的利己主义与恶意会诱使
我使他遭受这种损害的。所以从初级程度的同情产生这一规则:不要损害任何人。这是
公正德行的基本原则,而且只有在这里才能找到这一德行的根源,纯粹又简单——一个
是真正道德的,并且没有任何外来羼杂物的根源。在其他情况下寻得到的根源,公正便
必须建立在利己主义基础上,——一个归谬法。如果我的品性可能有这样程度的同情,
那么每逢我想利用别人的痛苦作为达到我目的的手段时,它将帮助我不这么做;不论这
痛苦是直观的,或一后效,不论它是直接引起的,或是通过中间环节引起的,也同样如
此。所以,我将不攫取另一人的财富,以免给他和身体一样的精神的痛苦。因此我不仅
自动地戒绝伤害他的身体,而且我也同样小心防止使他心灵痛苦,像使人感到耻辱的事、
中伤的话、焦虑与烦恼等,无疑会使他感受这种痛苦。这种同情感将阻止我为满足个人
私欲而牺牲妇女的终生幸福,或者阻止我引诱另一人的妻子,或者阻止我勾引青年鸡奸
从道德和身体两方面毁坏他们。根本不是说在每个单一情况下,就必然激发起一定的同
情,确实它时常出现得太晚;而是“不要损害任何人”这一规则早出现,这一规则是崇
高的思想从对损害别人的彻底认识总结出来的,因为所有不公正行为必然损害别人,并
且这种损害会因感到是强迫忍受不当待遇而加剧。有这种品性的人受内省理性指导,以
毫不动摇的决心实行这个原则。他们尊重每个人的权利,戒绝一切对他们的侵犯;他们
为完全免除良心的自责,决不给别人增添麻烦苦恼;他们决不把环境带给每个人的生活
重担与忧愁,依靠势力或依靠欺诈,转嫁给别人;他们宁可自己负担他们分担的部分,
以免加倍他们邻居的负担。因为,虽然概括的公式,以及不论何种抽象的知识,一点儿
也不是道德的起因或真正的道德基础;无论如何,这些乃是道德生活必经之路。它们是
贮水池或水库,从一切道德源泉(不是任何瞬间都在流溢的源泉)萌生的癖性可以在其
中储存,在必要时,又可以从那里流放出来。因此在道德方面的事物与生理方面的事物
之间有相似之处;我们只需举出许多相似例子中胆囊的例子就够了,它是储存肝的分泌
物的。没有坚信的原则,我们不可避免地会受反道德动机的摆布,这些动机直接受外在
影响而活跃起来;而自制恰在于坚决遵循与服从这样的原则,尽管这些动机反对它们。
    一般地说,占人类一半的女性,在公正德行及其变型真诚、认真负责等方面是次于
男性的;可以解释说,由于其推理能力弱,前者在理解和坚守普遍法则以及把它们当作
行为指导线索方面,是颇不及后者的。因此不公正与虚伪是妇女常有的恶习,谎言是她
们同有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她们在仁爱德行方面则超过男人;因为通常对仁爱的刺
激是直觉的,所以直接引起同情感,妇女对此感受比男人锐敏得多。对前者来说,只有
直觉的,在场的和眼见为实之物,才有真正的实存;那些只有靠概念才能知道的事物,
例如久远、不在场、过去、将来,她们掌握它们并非没有困难。于是我们在这里像在许
多别的地方那样找到了补偿,公正多是男性的美德,仁爱多是女性的美德。仅仅一想到
看见妇女坐在法官席这一念头,就令人冷笑;但是仁慈的姐妹远远优于施舍的弟兄。那
么动物呢,它们没有靠理性获得知识的能力,即没有构造抽象观念的能力,因而它们根
本不可能有固定不变的决定,更不必说原则了;因此它们完全没有自制能力,不得不完
全受外在印象和内在冲动的支配。这就是为什么它们没有自觉的或有意识的道德的缘故;
不过,不同种类的动物表明它们性格中善与恶存在着巨大差别,并且就最高级族类来说,
这些差别甚至在个体中都可以觉察到。
    从前述种种思考,我们知道,在公正的人的单一行为中,同情仅仅间接地通过他公
式化的种种原则而奏效,而且像是潜力而不那么像是动力;很像静力学中那样,天平横
杆较长的一端放置较小重量,由于它的运动力较大,能够和放置另一端的较大重量保持
平衡,当静止不动时,只是潜力起作用,不是动力起作用;可是产生一样的效果。
    然而,同情永远容易变成积极的动作。所以,无论何时,在特殊情况下,确定的规
则显出有失灵的迹象时,那一个能够向其中注入新鲜活力的动机(因为我们当然排除建
立在利己主义上的那些动机),便是从源头本身引出来的——同情。这样说不仅对个人
暴力的问题是正确的,而且对涉及所有权方面,例如当任何一个人意欲保有他发现的某
种有价值物品时,也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撇开一切由处世本领及由
宗教驱动的动机不谈——没有任何东西能像对失物者的困难、焦急与悲哀之理解那样,
能把一个人很容易地带回到公正的正路上来。因为人们感到同情这种不幸是正确的,所
以当公布遗失钱财时,经常还附带保证说遗失者是个穷人、仆人等等。
    我希望这些思考已经说明了,虽然最初看来可能是相反的现象,可是毫无疑问,公
正,作为一种真正的、自觉自愿的德行,其根源在于同情。但是,如果任何人会认为这
样一个不毛而过于贫瘠的国土竟无法产生这一伟大元德的话,那么请他回顾以上的论述。
并请记起,在人们之中,他们真正的、自发的、不自私的、不伪装的公正是多么少啊;
这真正的东西是如何仅仅以令人惊奇的例外出现,并且和它的假冒品,——那种只不过
建立在处世本领上而且到处广为传播的公正——的关系,如何无论在质无论在量方面,
乃是金子之对铜的关系。我愿意称一个是平凡的,尘世的公正,另一个是即天上的,崇
高的公正。因为后者就是公正女神,根据赫西俄斯(Hesiodus)A,她在石器时代离开尘
世和天上诸神住在一起。提出像这样一个罕见的外来词,可见我们已指出的这根源是充
分强有力的。    
  A赫西俄斯,古希腊诗人,生于公元前于770年。《工作与日子》、《神谱》的
作者。

 
    现在我们将理解,不公正或不义永远在于设法损害别人。所以,不义的概念是积极
的,并且是在正义概念之前的,正义概念是消极的,仅仅表示无害于人的可行的行动;
换句话说,所行并无不义之处。不难得出这一推论,即,不论什么行为,只要它的目的
是防止自己预谋的、导致危害的行为,便也属于上述一类的行为。因为不参与另一人的
利害,并且对他没有同情,这能够要求我宁可使自己受他的损害,也就是忍受不义或冤
屈。正义或公正是消极的、与人起积极作用的不义相矛盾,这一理论,我们感到有哲学
法学家H.格劳修斯(Grotius)的支持。在他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Jure Belli
etPacis,第1册,第1章第3节)的开端,他给正义下的定义如下:“正义在这里表示的
不过是那为公正的东西,并且这勿宁说是在消极意上而不是在积极意义上说的;所以那
些不是非公正的东西被认为就是正义。”正义或公正的这种消极特性,看起来可能不重
要,甚至也由人们所熟悉的公式确定了:“个人的东西归己。”可是,如果他有那东西,
就不需要把他自己的东西归他。所以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拿任何人的东西。”既然公
正的要求仅仅是消极的可以靠强制达到;这些要求因为所有的人都能够一样地实践这
“不损害人”的公式。这强制性的机构是国家,它的唯一存在的理由就是保护它的庶民,
个人方面互不侵犯,集体方面不受外敌侵犯。这一腐败时代的少数自诩为德国哲学家的
人,确实希望把国家歪曲成发展道德、教育和陶冶教化的机构。但是这样一种观点包含
暗藏的这一阴险的目的,即废除人身自由与个性发展,以及使人仅仅成为一个像在庞大
中国政府的和宗教的机器中的轮子。而这就是过去导致宗教裁判所,导致对异教徒的火
刑和宗教战争之路。菲德烈大帝(FriedrichdesGrossen)表明,他至少从来决不希望走
那条路,他这样说:“在我的国土上,每个人应当关心他自己的拯救,他自己认为怎么
最好就怎么做吧。”虽然如此,我们仍到处看到(显然必须排除北美),国家试图提供
它国民的形而上学的需要。各个政府似乎已经采取Q.库尔提乌斯(Curtius)A的信条作
为它们的指导原则了:“统治平民百姓没有比迷信更为有效的工具了。没有迷信,他们
便没有自制;他们是愚蠢的;他们是不能改变的;但他们一旦被某种无价值的宗教形式
迷住,他们就会更愿意听宗教预言者的安慰话,而不愿听从前他们自己领导人的话。”    
  A库尔提乌斯,公元一世纪的罗马历史学家。

 
    我们已经知道,可以从“非义”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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