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华悲观论集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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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本华悲观论集卷- 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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却是不难办到:一个迟钝、无知、冒牌哲学家,他的难以言喻的空洞赘语彻底长久地扰
乱了人们的头脑,一个劣等的作家——我所指的就是受人爱戴的黑格尔——不仅被实实
在在地宣称为永远正确的深刻思想家,甚至引不起任何嘲笑,而且还为大家欣然接受:
是的,这个虚妄的故事在过去30年中确实没有人置疑,而且到今天仍在相信的也大有人
在!——因此,你一旦帮助我们获得‘绝对’,就会十分安全,还怕他康德及他的‘批
判’。——这样,我们就可以用崇高的语调,通过最异质的演绎,不厌其烦地——顺便
一提,这是它们唯一的相似点——从‘绝对’中推出‘宇宙’,并使之哲学化。我们把
世界称为‘有限’,把‘绝对’称为‘无限’——使我们的胡言乱语悦耳动听——只谈
上帝,解释如何、为什么和通过有意或无意的途径他就可以创造或造就这个世界,说明
他是否在或不在这个世界中,等等,仿佛‘哲学’就是‘神学’,仿佛这是为了追求认
识上帝的启蒙方法,而不是宇宙的!”
    我们这里不得不牵扯到的宇宙论证明,上文对此已有评论。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可
以恰当地说,宇宙论证明在于主张生成的充足根据律或因果律必然会导致一种摧毁并宣
判它死刑的思想。因为第一因(绝对)只有通过延长了的无限系列不断地从结论到根据
的上溯,才可抵达;但是,在没有宣布充足根据律的无效之前,就立即停留在第一因上,
这是不可能的。
    在扼要地表明了“宇宙论证明”的彻底无用之后,由于我已在第二章中表明了“本
体论证明”的无效,赞同我的观点的读者也许希望我同样论证“物理—神学的证明”的
无效,因为它似乎更加有理。然而,就其本性而言,它属于哲学的另一个不同的部门,
因此,不宜在这里论证。请读者参考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及他的《判断力批判》,
在那里他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同样,作为对康德纯粹否定过程的一个补充,请读者参
考我本人的一本著作《自然中的意志》,这本书篇幅不大,但内容丰富、材料翔实。至
于漠不关心的读者,尽可以把这本书及我的所有其他著作未经阅读就传给子孙后代。这
对我来说无关紧要;因为我不是为一代人著述的,而是为许多代人。
    既然因果律是为我们先天认识的,因此是一个先验法则,适用于每一种可能的经验
而无例外,这可以从第二十节中看到;而且,因果律决定了在某一确定的相对的第一状
态之后,第二状态必然同样确定地根据法则即总是随后产生;因果间的关系是必然的,
因此,因果律引导我们形成假设判断,表明自身是充足根据律的一种形式,所有的判断
都以此为基础,所有的必然性也都以此为基础,对此将会进一步加以说明。
    我把这种形式称之为生成的充足根据律,因为它的运用总是以产生新状态的变化为
先决条件,因此是一种生成。它的一个本质特征是:在时间里原因总在结果之前(对照
第四十七节),在因果这两种状态组成的密切相联的因果锁链中,只有据此我们才能获
得唯一的最初标准来区别哪一个是原因,哪一个是结果。相反,在某些情况中,我们要
通过先前的经验才能认识因果锁链;但是,不同的状态依次更迭的速度如此之快,以致
我们难以捕捉到状态发生的前后顺序。这样,我们须借助于因果律前后相继这种特性才
能彻底明白,例如,我们可以推论火药的点燃在爆炸之前。①          
  ①请读者参阅《作为意志与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二卷第四章第41页,第三版
第45页。

 
    从因果和继起之间的这种本质联系来看,我们得知,“相关”这个概念严格地说没
有意义;因为它假定结果又是它的原因之原因,即结果同时又是原因。在《康德哲学批
判》中,作为对我的代表作的补充,我详尽地表明了这个受人偏爱的概念是不能令人接
受的,请读者参阅。②我们可能注意到,作者求助于它恰恰是悟性每况愈下时,是由于
这个原因它才被广泛使用的。特别是作用在其概念行将罄尽时,“相关”这个词较之别
的更容易出现;事实上,它可被看作为一种预警枪,以此警告读者,作者已经到了山穷
水尽的地步。另外值得注意,“Wechselwirkung”这个词从字面上应作“相关作用”解
释——或者我们宁愿把它译为“相关”——这个词只能在德语中才能找到,其它语言中
的日常用语找不到完全与之对应的词。          
  ②同上书,第二版第一卷第517~521页,第三版第544~549页。

 
    从因果律中必然可以延伸出两个结果,若把落脚点放在其根源上,这两个结果都被
看作是先天即被确认的,因此也就被看作是毫无疑问的,且无一例外的。它们是惯性定
律和物质不灭定律。前者表明,物质可能存在的每一种状态——就是说既是静止的又是
运动的——如果没有什么原因意外发生,使之改变或取消,那么它将毫无变化地永远存
在着,既不缩小也不膨胀。但是,后者则可用来证明“物质”的永恒性,它来自于这样
一个事实:因果律只运用于物体的状态,像静止、运动、形式和性质,因为它统辖着存
在状态的生灭变化;但是,它完全不能运用于承受这些状态的存在本身。我们把存在称
为实体,这是为了确切地表明其自身是没有生灭变化的。“实体是永恒的”,意指它既
不产生也不消亡,因此,在宇宙中它的存在量既不增加也不减少。我们是先天认识到这
一点的,这可由不容置疑的意识来证明,虽然我们看到一个物体消失——无论是通过变
戏法、不断的分割、燃烧、挥发,还是任何其他途径——但是,我们都坚定地相信,它
的实体,即物质在量上恒定不变地存在于某处,尽管形式可能已经改变;同样,当我们
发现某个位置突然多了一个物体时,那它一定是由某些组合在一起的不可见的微粒——
例如,通过沉淀——产生或形成的,但是,它的实体不可能彼时才开始存在;因为这是
完全不可能的,也是无从想象的。我们据以对上述现象预先(先天的)加以设定的确定
性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的知性绝对不拥有任何可以知道物质起始的形式。因为如
前所述,因果律——我们能够认识变化的唯一形式——只运用于物体的状态,在任何情
况下都绝不能运用于所有变化背后的存在:物质。这就是为什么我把物质不灭定律置于
因果律的推论中的原因。而且,我们不能后天地获得“实体是永恒”的这样一种认识,
一部分原因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不能经验地确定;另一部分原因是任何经验认识都毫无例
外地由归纳法而来,这种认识只具近似性,其结果是不确定的,因而不可能是绝对可靠
的。因此,我们对于这一原则之信念的确定性在类别和性质上与对于从经验中获得的自
然法则之精确性的信念相比是不一样的,因为前者与后者完全不同,前者的确定性深不
可摇,根深蒂固。其原因是,这一原则表达了先验认识,即在一切经验之前决定和确立
了我们整个经验范围内可能存在着的任何东西;而且,也正由此而把经验世界变为仅仅
存在于我们大脑中的现象。在不具先验性的自然法则中,即使是那最具普遍性、最没有
例外的——引力定律——法则,由于来源于经验,因而不能保证其具有绝对的普遍性;
因此,对它的怀疑会时而产生,超出太阳系其有效性如何更令人生疑;天文学家认真地
观察他们可能碰到的足以证明其为可疑的迹象,这就说明他们把引力定律看作为是纯粹
经验的。当然,有人可能会提出这么一个问题,即引力定律在被绝对真空分开的两个物
体间是否有效呢,或者它在太阳系的作用是否以某种以太为媒介呢,并且在恒星之间仍
起作用呢?像这类问题只允许给予经验的问答,这就证明了这里与先验认识无关。另一
方面,假如我们承认康德和拉普拉斯的假设是最为可能的,每一个太阳系都是从原始星
云中不断凝聚发展而来,也绝不能设想那种原始实体可能会从无中产生:我们不得不假
定,在某个地方它的粒子已先在,并以某种方式被聚集到一起,这正是由于物质不灭定
律的先天本性决定的。在我的《康德哲学批判》①中,详尽地表明了实体只不过是物质
的另一个代名词,实体这个概念离开物质就无从想象,因此它来源于物质。我还要特别
指出,这个概念的形成是如何用于一个完全不可告人的目的。像许多其他的确定真理一
样,物质的这种不朽性(被称为实体的永恒性)对于哲学教授来说是一枚禁果。因此,
他们只是羞涩地斜瞟一眼就匆匆而过了。          
  ①《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550页,第三版第580页。

 
    由于无休止的因果锁链指导着所有的变化而从不超出它们的变化,因此还有两个存
在着的东西未被触及,这正是由于它的作用范围是有限的:一方面是物质,我们刚说明
过;另一方面是自然中原始的力。前者(物质)不受因果锁链的影响,因为它在所有变
化的背后,或者变化在它身上发生;后者(原始的力)亦同,因为只有通过这种力变化
或结果才成为可能;因为只有这种力才使因果转为原因,即一种操作能力,这种操作力
对于原因来说完全犹如封邑里的臣民。原因和结果是发生在时间中由前后相继的必然性
联系在一起的变化;任何一个原因都是借助于自然力才发生作用,而自然力是不变的;
因此,在这种意义上,自然力不在时间之内,但是也正因为这样,它们无处不潜在、永
不枯竭,一旦有机会就随时准备着在因果系列中表现自己。同结果一样,原因永远是一
个单一的变化;而自然力却是普遍的,没有变化的,无时无处不充斥在时间中。例如,
琥珀吸引线,现在看来是结果,它的原因是此前的摩擦和琥珀与线的接触;在其中起作
用、掌握着这个过程的自然力就是电。在我的代表作①中对此也有说明,我阐明了在很
长的因果锁链中差异最大的自然力如何相继在其中起作用。经过这种解释,瞬息万变的
现象和在其中起作用的永恒形式之间的区别昭然若揭;而且有整个的一节(第二十六节)
内容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这里只须简单地概括说明即足矣。自然力借以在因果锁链中
展示自己的法则——从而是把力与因果相联系的环节——是自然的规律。但是,自然力
和原因之间的混淆时有发生,这对思维保持清晰是有害的。似乎还没有一个人在我之前
真正搞清这些概念间的区别,尽管对这种区别的要求长久以来非常迫切。自然力不仅被
表达为“电、重力等等,被作为某某的原因”,而且甚至也常常被那些探求“电、重力”
等等的原因的人当作结果,瞧,多么荒唐。然而,把一种力归入另一种力,从而达到减
少自然力数量的目的,这是一件完全不同的事情,例如,现在人们就把磁力归为电力。
每一个真正的力,也就是确实是最初的自然力——而且每一种根本的化学性质都属于这
种力——本质上都是超自然的质,即不能从物理上,而只能形而上学地加以解释,换言
之,是一种超越现象世界的一种解释。在混淆原因与自然力或者说把它们视为同一方面,
曼·德·比兰在他的《物理学与道德学新论》一书中可以说走得最远,因为这个问题是
他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另外值得注意,当他谈到原因时,他几乎不单独使用“原因”这
个词,而是说成“原因或力”,这很像上面(第8节)我们看到的斯宾诺莎在同一页里提
到“理由或原因”多8次之多的情形。这两个作者显然地意识到,他们在把两个根本不同
的东西等同起来,以便于根据不同的场合对它们随意使用;为了这个目的,他们要不断
地在读者的脑海里呈现这种同一。          
  ①见《作为意志和表象的世界》第二版第一卷第二六节第153页,第三版第160
页。

 
    因果律作为每一种变化的统辖者,以三种完全不同的形式在自然中表现自己:作为
这个词之最严格意义上的原因,作为刺激,以及作为动机。无机物、植物和动物之间真
正的本质区别正是以此为基础来划分的,外在的、结构的、更不用说化学的区别,都不
能作为这种划分的基础。
    狭义上的原因只是无机界变化的基础,就是说,这些变化构成了机械、物理、化学
的主题。牛顿的第三基本定律:“作用力和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只对这种原因
使用,确切地说,先在(原因)的状态经历一个变化与由此而生(结果)的状态是一致
的。而且,只有在因果律的这种形式中,结果的程度才总是与原因的程度完全一致,这
样才便于我们通过其中的一个精确地确定另一个。
    因果律的第二种形式是刺激;它统辖着有机生命,也就是植物界以及无性繁殖的,
或者动物生命中无意识的那一部分。这种形式的特点是缺乏第一种形式的显明标记,就
是说,在这种形式中,作用力和反作用力不等,所产生的结果之强度无论如何都与原因
的强度不一样;事实上,强化的原因反而可能产生相反的结果。
    因果律的第三种形式是刺激。在这种形式中,因果律对严格意义上的动物生命起作
用,即对所有动物有意识地选择完成外部活动起作用。动机的手段是认识,因此,需要
理智对动机具有敏锐性。因此,动物的真实特征也就是具有一种认识、表象的能力。这
样的动物,总是为了一定的目标和目的才去运动,而这一目标和目的是被它们认识了的,
就是说,目标和目的肯定呈现给它们已作为不同于它们自身的东西,而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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